一、文件依據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省財政廳關于做好2024年度失業保險穩崗返還工作的通知》(蘇人社函〔2024〕333號)。
二、政策內容
(一)一般企業(單位)失業保險穩崗返還
1.實施對象:參加失業保險的企業,以單位形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不含勞務派遣單位,不含機關事業單位。
2.享受條件:參保企業(單位)上年度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12個月以上,無歷史欠費,審核當月參保狀態正常,上年度未裁員或裁員率不高于5.5%,30人(含)以下的參保企業(單位)裁員率不高于參保職工總數20%。“僵尸企業”、嚴重失信、不符合產業發展及環保政策企業不享受穩崗返還。
3.穩崗返還標準:中小微企業、以單位形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按企業及其職工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60%返還;大型企業及其他單位,按企業及其職工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30%返還;除統計等部門認定的大型企業外,2023年末參保人數大于等于300人的企業按大型企業執行。2024年4月30日前補繳的上年度失業保險費參與返還金額計算。
4.資金撥付:免申即享。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將資金直接撥付至參保單位對公賬戶;沒有對公賬戶的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撥付至稅務部門提供的社保繳費賬戶。
(二)勞務派遣單位申請失業保險穩崗返還
1.申請對象:2023年期間取得勞務派遣行政許可資質,且申請時仍為有效狀態的勞務派遣單位(包括依法備案的勞務派遣單位分公司)。
2.申請條件:勞務派遣單位應將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并參保的自有員工、被派遣勞動者整體納入裁員率計算,其他條件同一般企業的享受條件。
3.返還標準:按單位及其職工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30%返還;2024年4月30日前補繳上年度失業保險費參與返還金額計算。派遣到機關事業單位的勞動者不參與返還金額計算。
4.資金分配:屬自有員工部分,由勞務派遣單位全額享受;依法開展承攬、外包業務招用的勞動者計為自有員工;涉及被派遣勞動者部分,由實際提供崗位并承擔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的用工單位全額享受。
5.申請方式:勞務派遣單位向參保所在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穩崗返還,按要求填報(提供)以下相關材料:
(1)勞務派遣單位的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
(2)實際用工單位的營業執照(執業證書、登記證書);
(3)勞務外包合同(協議)、勞務派遣合同(協議)等能夠證明員工用工性質及真實性的相關材料。
(4)《勞務派遣單位失業保險穩崗返還申請表》(見附件1);
(5)《勞務派遣單位申請失業保險穩崗返還用工企業明細表》(見附件2);
(6)勞務派遣單位申請失業保險穩崗用工花名冊;
(7)實際用工單位申請穩崗返還資金委托書;
(8)實際用工單位放棄穩崗返還資金說明。
6.工作要求:
(1)勞務派遣單位應在收到穩崗返還資金后,及時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將用工單位資金劃轉至對方對公賬戶;
(2)勞務派遣單位應于收到資金后60日內至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報資金撥付情況,填報《勞務派遣單位失業保險穩崗返還資金撥付情況反饋表》(見附件3),并同時提供撥付資金、用工單位收款、資金退回等相關憑證材料;
(3)無法向用工單位劃轉資金的,勞務派遣單位應在收到資金后60日內退回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的資金。
7.其他規定:對有以下任一行為的勞務派遣單位,追回相應資金,并取消其下一年穩崗返還資金申領資格:
(1)未按規定將資金全額撥付至用工單位的;
(2)未按規定將無法撥付的資金主動退回基金的;
(3)未按規定將資金撥付情況進行報送或報送材料不符合要求,經辦機構提醒后一直未整改的;
(4)除上述情形外,采取其他弄虛作假,騙取套取等手段違規享受穩崗返還的情況。
三、資金用途
穩崗返還資金可用于職工生活補助、繳納社會保險費、轉崗培訓、技能提升培訓等穩定就業崗位以及降低生產經營成本支出。
四、相關時限要求
1.企業對劃型等資格認定有異議的,應于2025年1月31日前申請重新認定。
2.因賬戶等問題無法成功發放的企業,應于2025年1月31日前申領或完善賬戶信息,逾期視為放棄享受。
附件:
附件2:勞務派遣單位申請失業保險穩崗返還用工企業明細表.xlsx
附件3:勞務派遣單位失業保險穩崗返還資金撥付情況反饋表.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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