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有效促進就業困難人員就業,根據《江蘇省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辦法》(蘇人社規〔2021〕3號)文件要求,決定在窯灣鎮招聘2名公益性崗位工作人員,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開發公益性崗位情況
開發的公益性崗位主要為“勞動就業、社會保障”管理服務崗位,具體詳見《窯灣鎮2023年招聘公益性崗位人員明細表》(附件1)。
二、招聘條件
(一)擁護黨的領導,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作風正派。
(二)新沂市常住戶口,符合《江蘇省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管理辦法》(蘇人社規〔2020〕2號)規定的條件并經人社部門認定的就業困難人員,法定勞動年齡內,身體健康。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報考:正在接受紀律審查或尚未解除紀律處分的人員;刑事處罰期限未滿或者涉嫌違法犯罪正在接受調查的人員;曾有刑事犯罪記錄的人員;有政策規定或協議明確不得解聘、離開現工作單位(崗位)的人員;有相關規定不宜應聘的人員。
三、報名、面試時需提供的材料
1、報名方式及資格審查:報名采取現場報名的方式進行,不得委托他人代辦。現場報名需提供報名登記表(見附件),進行資格審查,報名者須對提供資料的真實性負責,對隱瞞、偽造、涂改證件(證明),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應聘資格、考核過程中作弊等違反公開招聘紀律的人員,一經查實立即取消考試聘用資格。通過資格審查人員電話通知本人領取準考證。
2、報名時間:2023年1月28日至2月8日
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
3、報名地點:窯灣鎮執法局一樓大廳7/8窗口
4、4、報名時需提供如下材料:本人有效期內二代身份證、報名表一份(附件1);同時提交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3張。
5、根據疫情防疫要求,報名時請佩戴口罩,保持安全距離,主動出示健康碼、行程碼,并配合體溫查驗。
四、考試
報考崗位不設開考比例,考試采取面試的方式進行,由招聘用人單位組織實施。符合報名條件的人員面試,面試時間和地點另行通知。
五、公示、聘用
面試結束后,相關人員提供體檢報告,體檢合格的作為擬聘用人員進行公示,時間為7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由招聘用人單位辦理相關手續。
六、其他事項
招聘合格人員由招聘用人單位統一安排工作,并簽訂公益性崗位聘用合同。合同期限3年,試用期為3個月,試用期和培訓考核不合格則取消錄用資格。聘用人員接受招聘用人單位統一管理和考核。崗位工資不低于我市月最低工資標準,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根據《江蘇省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辦法》(蘇人社規〔2021〕3號)規定,簽訂的勞動合同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關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經濟補償金的規定。合同期滿后,聘用合同自動解除,聘用人員應主動退出工作崗位。
七、工作紀律
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嚴格執行招聘政策規定。對涉嫌弄虛作假的擬聘人員,取消其聘用資格。對涉嫌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員進行嚴肅查處。
本招聘公告由 鎮人民政府(公司)負責解釋。
咨詢電話: (招聘政策咨詢電話)
(就業困難人員認定咨詢電話)
附件:1、報名登記表
2、《江蘇省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管理辦法》(蘇人社規〔2020〕2號)
新沂銳辰太陽能有限公司
2023年1月28日
2023年新沂銳辰太陽能有限公司勞動
就業公益性崗位招聘
報名登記表
姓名 | 性別 | 出生年月 | 二寸 免冠 照片 | ||||
政治面貌 | 民族 | 健康狀況 | |||||
聯系電話 | 身份證號 | ||||||
學歷學位 | 畢業院校及專業 | ||||||
認定困難類別 | |||||||
長住地址 (目前所在地) | |||||||
戶籍地址 (具體到村) | |||||||
工作單位及職務 | |||||||
個人簡歷 (從高中填起) | |||||||
家庭成員情況 | 稱謂 | 姓名 | 年齡 | 工作單位及職務 | |||
江蘇省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完善就業援助動態管理機制,促進就業困難人員及時就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辦法》和《中共江蘇省委江蘇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入推進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促進農民持續增收的意見》(蘇發〔2017〕1號)、《省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實施意見》(蘇政發〔2015〕90號)、《省政府關于做好當前和今后一段時期就業創業工作的實施意見》(蘇政發〔2017〕131 號)、《省政府關于做好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促進就業工作的實施意見》(蘇政發〔2018〕149號),結合江蘇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登記失業人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請認定為 就業困難人員:
(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
(二) 女40周歲以上、男50周歲以上的;
(三) 特困職工家庭的;
(四) 殘疾的;
(五) 城鎮零就業家庭和農村零轉移家庭的;
(六) 連續失業1年以上的;
(七) 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被征地農民;
(八) 優撫對象家庭的;
(九) 軍隊退役的;
(十)建檔立卡低收入農戶的;
(十一)設區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就業困難人員。
第三條 落實就業服務常住地登記制度,大齡、殘疾、低保 家庭、建檔立卡低收入農戶勞動力等勞動者可在常住地申請認定為就業困難人員,其他人員在戶籍地申請認定為就業困難人員。
第二章申請認定
第四條 就業困難人員認定按照個人申請、多點受理、縣級 審核程序進行。勞動者持本人身份證或者居住證、社會保障卡, 到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公共服務場所,或者街道(鄉 鎮)、社區(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基層平臺現場辦理;也可以通過江蘇政務服務網及移動端、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網、微信公眾號、手機APP等進行自助辦理。有條件的地方可以依托全省一體化信息平臺,對符合就業困難人員申請條件的勞動者,主動推送并經勞動者本人確認后啟動申請流程。
第五條 建立數據共享比對機制,依托全省統一數據共享交 換平臺,縣(市、區)發展改革、公安、民政、退役軍人事務、 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稅務、總工會、殘聯等部門根據職能 劃分提供數據接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通過政務信息共享平 臺對申請人相關資質進行審核。對外地戶籍申請人,通過江蘇省 數據共享交換平臺進行比對審核;從平臺無法獲取數據的,由申 請人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第六條 經審核符合就業困難人員認定條件的,應同時在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門戶網站、微信公眾號和基層人社服務平臺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應在3個工作日內認定為就業困難人員,并及時在《就業創業證》和信息系統上記載,注明認定時間。
第七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就業困難人員:
(一)申請人申請當月或上月有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記錄 (不包括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所得)的;
(二)申請人擔任市場主體出資人、負責人(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經營者除外)、法定代表人或者股東(不包括從二級市場上購買并持有。
第三章退出機制
第八條 就業困難人員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及時注銷就 業困難人員資格并告知本人,在《就業創業證》和信息系統上記 載注銷時間:
(一)自認定為就業困難人員之日起,連續6個月及以上有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記錄的,或者6個月內累計繳納個人所得稅6000元及以上(不包括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所得)的;
(二)擔任市場主體出資人、負責人(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經營者除外)、法定代表人或者股東(不包括從二級市場上購買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的;
(三)享受就業援助政策期滿、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 職工家庭條件、喪失勞動能力或者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四)城鎮零就業家庭或農村零轉移家庭成員中至少有一人實現就業創業的;
(五)入學、死亡、服兵役、移居境外,或者被判刑收監執行的;
(六)被認定為嚴重失信人的;
(七)因失去聯系而無法為其提供公共就業服務且其本人也 不主動聯系提出就業服務需求超過6個月的;
(八)其他已實現就業創業或者失業登記被注銷的;
(九)設區市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九條 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就業困難 人員資格審核認定、幫扶政策落實等工作,街道(鄉鎮)和社區 (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公共服務平臺負責就業困難人員資格申請受理、后續跟蹤服務等工作。發展改革、公安、民政、財政、退役軍人事務、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稅務、總工會、殘聯等部門配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做好就業困難人員相關身份核 查核實工作。
第十條 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大力推行“多 點受理”,通過江蘇政務服務網及移動端、各級政府政務服務大廳 專柜、就業服務機構專窗、基層人社平臺專人和人社門戶網站、手機APP等多種渠道,及時受理就業困難人員申請。建立并公開辦事指南,明確申請材料、辦理流程、辦理時限等基本要素。要加快實施“并聯審核”,將就業困難人員申請資格同步共享給發展改革、公安、民政、退役軍人事務、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稅務、總工會、殘聯等部門,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通過政府大數據平臺實現數據共享、自動查驗,大幅精簡證明材料,壓縮辦理時間,提高辦理實效。
第十一條 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稅務部門建立信息交互機制。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每年1月和7月分別將需要核實人員清冊交省稅務部門,省稅務部門10日內將清冊人員的 相關涉稅信息初步核對情況反饋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相關人員對稅務部門反饋的核對結果有異議的,可通過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復核申請,由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 部門會同稅務部門組織復核。
第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建立日常監管和曝光制度,對弄虛作假、騙取就業困難人員資格和就業援助補貼資金的,應在新聞媒體上予以曝光,并及時注銷就業困難人員資格,停止享受就業援助政策,依法追繳騙取的補貼資金。健全盡職免責制度,對嚴格履職盡責,但受政策、技術等非主觀因素影響,出現的工作失誤,應免予追究相關工作人員責任。將該事項辦理納入政務服務“好差評''范圍,接受群眾評價。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0年7月1日起實施。以往有關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管理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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