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情
楊某是某紡織公司的一名機修工。一天下班后,他在走出車間去車棚推電動車的途中,碰到公司另一車間的兩名搬運工吃力地推著一車貨物上陡坡,他連忙主動上前幫著推車。在推車過程中,楊某不慎扭傷右腳腳踝。
事后,楊某向當地人社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經調查核實后,人社部門作出認定為工傷的決定。
紡織公司不服,認為楊某受傷時不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而且幫忙推車非領導安排,因此受傷不應認定為工傷,遂提起行政復議。復議機關最終維持了楊某的工傷認定決定。
分 析 從表面上看,楊某受傷時,已經下班,不屬于其工作時間;已離開工作崗位所在的車間,受傷地點不是其工作地點;幫助推車非其本職工作所需,因而受傷不屬于本職工作原因所引起。 但從本質上分析,兩名搬運工正在從事的是公司的正常工作,楊某在公司正常工作出現困難需要援助時主動上前幫忙,一方面是為了維護公司利益,另一方面是因公司突發性、偶發性事件而致使他即刻進入另外一種緊急性、臨時性的工作狀態,即推車現場成了楊某下班后的新的、臨時性的工作崗位,推車的時間段自然屬于新工作崗位所衍生出的工作時間,推車則屬于楊某為了維護公司利益所做的臨時工作。 楊某受傷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職工關于“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因此,楊某應當被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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