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的單位在員工工作滿一年后才為其辦理參保手續;有的單位不主動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一直以臨時用工為由推卸責任,這樣的行為是否可以呢?
這些都是違反《社會保險法》規定的行為。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逾期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視為違法行為。不但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還會產生勞動爭議。
推動依法規范參保就是我們這次參保擴面專項工作的主要目的之一,也是依法保障職工權益的重要舉措。只有企業依法為職工參保,才能最大限度的保障自身的經濟利益和長遠利益,才能實現更好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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