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據 1、《關于印發〈江蘇省就業和失業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蘇人社規〔2019〕2號); 2、《關于印發〈徐州市就業和失業登記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徐勞就管〔2009〕8號。
二、辦理條件 在法定勞動年齡內(男:16-60周歲,女:16-55周歲),有勞動能力和就業要求,處于無業狀態的本地戶籍人員,應到戶籍所在地社區或鎮便民服務中心進行失業登記,領取就業創業證;現處于無業狀態,失業前在常住地穩定就業滿6個月的非本地戶籍人員,應到常住地社區或鎮便民服務中心辦理失業登記,領取就業創業證。
三、失業登記的范圍包括以下七類人員 1、年滿16周歲,從各類學校畢業、肄業后未就業的; 2、從企業、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等各類用人單位失業的; 3、個體工商戶業主、私營企業和民辦非企業業主停業、破產停止經營的; 4、有轉移就業意愿的農村勞動力。 5、軍人退出現役且未納入國家統一安置的,以及隨軍家屬未安置就業的; 6、終止靈活就業的; 7、刑滿釋放、假釋、監外執行或解除勞動教養的。
四、所需材料 失業人員進行失業登記時,應提供本人戶口簿(非本地戶籍人員提供暫住證或常住證明)、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兩寸近期免冠照片2張和以下材料的原件、復印件; 1、學校畢(肄)業沒有就業經歷的,憑畢業證或學校畢(肄)業證明; 2、與用人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憑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證明; 3、從事個體經營、開辦私營企業或民辦非企業的停業人員,憑工商行政部門或民政部門出具的停業證明; 4、復員退役軍人、隨軍家屬未安置就業的,憑安置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或證件; 5、刑滿釋放、假釋、監外執行或解除勞教的,憑司法(公安)部門證明或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政府)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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