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誤工費與停工留薪期工資能否兼得?
江蘇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印發江蘇省勞動人事爭議疑難問題研討會紀要的通知》[蘇勞人仲委(2017)1號]第二條第十四項規定,未參保職工因第三人侵權構成工傷的,停工留薪期工資與誤工費能否重復享受?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勞動者因第三人侵權造成人身損害并構成工傷,侵權人已經賠償的,勞動者有權請求用人單位支付除工傷醫療費用之外的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可以就工傷醫療費用在第三人應承擔的賠償責任范圍內向其追償。工傷醫療費用指工傷職工因治療工傷而發生的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食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輔助器具費等實際支出費用。停工留薪期工資不屬于工傷醫療費用范疇,即使工傷職工在獲得第三人支付的誤工費后,用人單位也應當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
(仲裁院)


Copyright 2020 版權所有 新沂市東隴海人才交流服務有限公司 蘇ICP備20016149號-1
地址:江蘇省新沂市鐘吾路51號 EMAIL:2436751601@qq.com
歡迎關注
歡迎添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