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仲裁法第二條的規定,只有勞動關系產生的糾紛才能適用勞動仲裁法。而什么是勞動關系,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的區別是什么。關于二者的定義,通俗的說勞動關系和勞務關系都是一方提供勞動服務,一方支付報酬,但是,二者還是有區別的。
勞動關系與勞務的區別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
1、勞動關系是一種不完全平等的法律關系。一般來說,民事關系雙方都是平等的,但是依據我國勞動法及世界勞工法的規定,勞動關系都不是完全平等的法律關系,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有一定程度的管理權利,還有獎勵、處罰的權利。在管理、獎勵、處罰過程中,勞動者是被動的,而單位進行管理、獎勵、處罰時,除依據雙方的勞動合同外,還依據法律及單位的規章制度。勞務關系與此不同,勞務關系雙方是平等的,其不存在管理關系,也不存在支付報酬一方對提供勞務一方處分及獎勵的問題,而僅存在依據勞務合同多支付或者少支付勞務報酬的問題。舉例來說,某工廠招工20名,簽訂了勞動合同,該工廠能對20名工人進行管理,能依據法律及工廠的規章制度對工人進行獎勵、處分。該工廠與20名工人是勞動關系。同時,該工廠為清理門口垃圾,同1個人簽訂了勞務合同,由該人將垃圾拉到垃圾處理場,工廠支付5000元報酬,如果10天內拉完,工廠多支付200元,如果20天沒拉完,工廠少支付200元。如果該人在1個月你未將垃圾全部清理,工廠不支付報酬。工廠與這個人就是勞務關系,工廠僅有權利依據合同約定給該人報酬,并依據合同多支付、少支付或者不支付報酬,沒有權利對該人進行管理,如不能要求該人按時上下班,也不能依據自己工廠的制度扣該人的勞動報酬。
2、勞動關系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除受勞動合同約定外,主要受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約束,而勞務關系僅僅受勞務合同約束。在上例中,如果用人單位無故開除20個工人中的某一個,該工人可以依據勞動合同,依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向勞動部門請求仲裁,要求依照勞動法律解決。而如果單位不用清理垃圾的個人清理垃圾了,該個人只能依據勞務合同要求單位承擔違約責任,而不能依據勞動法律要求單位承擔責任。
3、勞動關系中用人單位除支付報酬外,還需為勞動者辦理各種勞動保險及其他待遇。勞務合同的勞務提供者不存在勞動報酬以外的福利待遇。
分清上述區別,就可以在實務中明確劃分勞動關系和勞務關系了。當然存在一些很難區分的實際情況,例如以完成固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關系就和勞務關系十分相像,在這種情況下,就要嚴格看用人者與提供勞務者是不是平等關系,也就是提供勞務者是否受單位管理,是否受單位規章制度的約束。如果是,就是勞動關系,如果不是,就是勞務關系。這一區別是二者的根本區別。
(二)勞動仲裁法適用于那些勞動關系
依據勞動仲裁法第二條規定,勞動關系適用于以下勞動糾紛:
1、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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