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與商某同是道路清潔工。雨天路滑,在下班途中,李某在人行道上踩到水坑,不慎滑倒受傷。同一天,商某在清掃馬路時因路滑摔倒受傷。
單位同時為李某和商某申請了工傷認定。商某被認定為工傷,但李某未被認定為工傷。李某不服,認為自己和商某在同一天摔倒受傷,也應該認定為工傷。
李某和商某雖然在同一天因雨天路滑摔倒受傷,但進行工傷認定時的依據(jù)不同。
因做道路清掃本職工作而受傷,
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guī)定的情形,應當認定為工傷。
但因走路不慎摔倒,并非交通事故,
不屬于《工傷保險條例》中規(guī)定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因此李某受傷不是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guī)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nèi),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guī)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