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人社公開發布《2019年度四川人社典型案例白皮書》(簡稱《白皮書》),收集匯編了近年來全省人社系統辦理的具有典型性、時代性、新穎性的案件,涉及就業、養老、工傷、勞動關系、農民工工資等多個方面,具有一定代表性。
四川人社將陸續推送
《白皮書》中的典型案例,
一起跟著案例get法規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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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在某發展公司承包的X項目工地從事提灰、撿磚等小工工作,其工作時間沒有具體規定。2018年4月26日中午12時左右,李某在該項目工地取午餐時,不慎被地面堆放的鋼筋絆倒受傷,被診斷為左股骨頸骨折。2018年5月14日,李某丈夫向項目所在地的市人社局提出李某的工傷認定申請。
市人社局通過調查核實,于2018年7月11日依法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某發展公司不服該《認定工傷決定書》,提起行政訴訟。一審法院以李某系中午取午飯時不慎被堆放的鋼筋絆倒受傷,其受傷不是在工作時間因工作原因所致,不符合認定工傷的條件,判決撤銷市人社局作出的認定工傷決定。市人社局和李某均不服一審判決,依法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撤銷一審判決,駁回某發展公司的訴訟請求。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李某在工地取午餐時不慎被地面堆放的鋼筋絆倒受傷,是否應當認定為工傷?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工作原因”是認定工傷的核心要素,即職工所遭受事故傷害與其從事工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工作原因又分為直接工作原因和間接工作原因。間接工作原因一般指職工在連續工作過程中和工作場所內為滿足必要的基本生理需要而必須從事的某些事項(如工間飲水、就餐、休息、如廁等必要的生活、生理活動)時,由于不安全因素遭受的事故傷害。
本案中,李某雖然是在中午12時取午飯時不慎被鋼筋絆倒受傷,但該公司不能提供工人作息時間管理制度及上下班考勤記錄表等證據,且根據李某工友的證詞,李某在工地的工作時間沒有具體規定,其取午餐后就在工地用餐,餐后繼續工作。其工間用餐是開展工作的正常生理需求,且在工地范圍內,可視為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工作的一部分,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