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申請人韓某2018年10月18日至被申請人某商貿有限公司從事散裝貨物銷售及訂貨工作,當日雙方簽訂非全日制勞動合同(欠缺工作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條款)。期間,韓某每日工作6.5小時或7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超過40小時,未繳納社會保險,公司每月兩次以現金形式發放工資。2020年3月31日該公司口頭辭退韓某。韓某申請勞動仲裁,主張雙方應為全日制用工,請求確認解除勞動合同違法。
【處理結果】
仲裁委員會經審理認為,某商貿有限公司與韓某雖然簽訂的是非全日制勞動合同,但是韓某實際履行情況并不符合非全日制用工特點,雙方實際形成全日制勞動關系。
【案件點評】
非全日制用工,是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法律對非全日制用工作出很多例外性規定。實踐中,部分用人單位采用形式上非全日制用工,實質上全日制用工方式規避部分全日制用工法律責任,因此,判定是否為非全日制用工時應具體考量勞動者實際用工情況。本案中,韓某每日實際工作6.5小時或7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超過40小時,明顯不符合非全日制的用工形式,應承擔全日制用工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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